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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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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05]64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围绕“一年一大步,五年见新城”的战略目标和“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工作思路,致力于“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环境,市容市貌不断改观,人居环境日益改善,先后荣获“广东省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最佳魅力城市”等称号。但与目前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望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现代化水准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为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创卫”成果,构建和谐东莞,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建立健全三级市容环卫管理机构
  针对目前各级市容环卫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弱化、人员配备不足、管理效能低下等问题,全面建立市、镇(区)、村(社区)三级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各镇区要逐步将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执法职能归口其市政办(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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