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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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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5]128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128号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的比例。市、区和各市(县)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出让土地平均纯收益的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市、区和各市(县)筹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出20%缴省级集中,由省统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市级和市(县)分别筹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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