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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市文明社区和乡村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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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5〕197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市文明社区和乡村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5〕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05年全市文明社区和乡村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2005年全市文明社区和乡村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不断改善我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办公用房条件,按照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对加强我市基层政权与基层组织办公用房建设的有关要求,今年我市安排63个文明社区和乡村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为做好项目的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办公用房建设,不断改善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办公条件,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号召力。
  二、办公用房项目的范围、标准、资金和建设要求
  (一)安排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范围
  1、现房比较陈旧且建筑面积不到500平方米,迫切需要改善办公用房条件的乡(镇)政府;
  2、现房属于危房或建设年代相对久远或建筑面积不到120平方米,迫切需要重新或维修扩建办公用房的村委会;
  3、现靠租、借等方式解决办公用房或现房属危房或建筑面积达不到80平方米,迫切需要改善办公用房条件的社区居委会。
  (二)项目建设的标准
  1、新建的乡(镇)政府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2、新建的村委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维修扩建的村委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部分乡村办公用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的乡(镇)和村委会办公用房项目,按钢混或砖混结构建设,设计结构和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并适用大方,办公用房的水、电及电话等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环境绿化美化,场地道路硬化。
  3、新解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决定》(南发[2004]12号)有关规定,每个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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