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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中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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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5]9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中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若干意见
赣市府发[2005]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规范征地秩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现就关于在征地工作中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利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征地管理
 
  (一)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实施征地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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