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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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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办发〔2005〕3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预算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三)综合预算原则。统筹预算内外财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部门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支。
  第四条 市财政局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一)统一管理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批复市级部门预算。
  (三)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对随意突破部门预算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预算调整的审核、汇总、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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