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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9号)精神,上半年普陀区已圆满完成对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对全市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现将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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