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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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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煤安监[2005]56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房山、门头沟区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京煤集团: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全面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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