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煤矿生产秩序的通告 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整顿煤矿生产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依法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二、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都属非法煤矿。对非法煤矿,应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向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