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市农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05〕57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市农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实施全市农村通自来水工程,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农村通自来水工程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经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农村群众的饮水问题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我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仅为35.7%,部分农村还存在饮用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远距离人工取水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全市农村实施通自来水工程,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农村通自来水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将这项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任务目标
  全市实施农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总体任务目标是:到2007年底,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达到214万人以上。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有条件的区(市)要适当提高自来水普及率,力争用1至2年的时间率先完成农村通自来水的任务。农村自来水现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