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5]155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兰州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兰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是《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我市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地质灾害的概念和等级划分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地质灾害主要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后的灾害情况,“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特征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情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
  (一)组织指挥领导机构
  为了领导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保证决策的统一性和行动的协调性,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津梁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马琦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丁祖全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建利  城关区区长
      毛  仁  七里河区区长
      张淑菊  安宁区区长
      李虎林  西固区区长
      陈亲恭  红古区区长
      李彦龙  永登县县长
      徐大武  榆中县县长
      胥  波  皋兰县县长
      张以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杨增玉  市财政局局长
      杨广增  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姚  远  市公安局局长
      胡康生  市民政局局长
      杜联洲  市交通局局长
      陈宝志  市水利局局长
      费恒昌  市林业局局长
      施兴明  市卫生局局长
      李  权  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蔡天爵  市园林局局长
      范  文  市旅游局局长
      刘凤莲  市地震局局长
      万可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金  朴  市气象局局长
      王汝荣  市商贸委副主任
      梁祖泰  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指挥部副指挥
      孙敏毓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相应成立县(区)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县、乡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职责
  为了完善地质灾害应急责任机制,确保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应急措施得力,责任人员落实、资金及时到位。根据地质灾害成灾规模和等级不同,参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我市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中具有如下职责:
  1.市级
  (1)若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立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