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经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州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7年起5县1市建立,2005年实现了全州17个县市全部建立。各市县积极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归集呈现稳步上升趋势,运作逐步规范,管理措施不断完善,做到了保值增值,资金安全。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仍存在贷款操作不规范,贷款使用不符合《条例》规定,同级财政范围缴存单位和个人未全部覆盖,资金管理不规范,行政监督不到位,使用率下降,监管体制不健全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运作,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和资金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分支机构授权工作 (一)明确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工作权限 根据《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要求,明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支机构的职责和工作权限。 1.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州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负责凉山州范围内州本级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 3.西昌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属州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必须在州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二)州中心基本授权事项增加内容 1.分支机构贷款办理的权限和办理方式: 分支机构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凉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试行办法》规定,(以下称办法)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按照《办法》第七条要求: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条件进行审核。各县管理部批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6年,超过最高限额和贷款最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州中心审批,方能办理。各分支机构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