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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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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09-23
【实施日期】 2005-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缩小区县间发展差距,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4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的意见》(淄政发(2005)51号),现就调整完善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对区县财政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自2005年起,调整区县原体制上解(补助)政策,下放部分市级税收收入,改革个人所得税分享办法,理顺地方企业所得税分配关系,实行地方营业税市与区县全面分享。
  (一)降低体制上解区县上解递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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