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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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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铁政办发[2005]78号
【发布日期】 2005-09-23
【实施日期】 2005-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铁岭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铁岭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工作要由热爱公文处理工作,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掌握有关专业知识的同志担任。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行文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精简文件、注重效用的原则,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凡能分级办理的,不要由领导机关行文,不搞文件升格。
  第十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公文由文秘部门负责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科学管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二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本实施细则将公文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3部分。
  第十三条 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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