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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3
【实施日期】 2005-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区(市)县采取措施,在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地方新的乡村债务也在不断增加,这已成为影响当前我市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对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相关要求,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锁定乡村债务
  各区(市)县和乡镇政府要将上报市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到2005年6月30日止的乡村债务数严格锁定,其中,对2001年底到2005年6月30日止的乡村债务增加数要查明原因,按来源和用途登记造册,报市和区(市)县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以锁定的到2005年6月30日止的债务为基数,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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