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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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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3
【实施日期】 2005-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相关内容已被《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修正案》(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修订。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
(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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