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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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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3
【实施日期】 2005-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9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二)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
  (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保障娱乐场所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领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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