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 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二)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 (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保障娱乐场所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领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案件的查处。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娱乐场所的职责分工,由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