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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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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3
【实施日期】 2005-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 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二)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
  (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保障娱乐场所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领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案件的查处。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娱乐场所的职责分工,由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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