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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村经纪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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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5〕107号
【发布日期】 2005-09-23
【实施日期】 2005-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村经纪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农村经纪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促进农村经纪业发展的意见


  今后一段时期是我省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积极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对于加快实现“两个率先”进程至关重要。必须大力培育、发展我省农村经纪业队伍,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业在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确保江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经纪业的重要作用
  (一)经纪业的快速发展是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必然产物。经纪人是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服务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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