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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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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3
【实施日期】 2005-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富民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意义的认识
  1.充分认识地位作用。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是我市实现富民强市,争创“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重要举措。个体工商户在扩大社会就业、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一切妨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和不适时宜的做法,努力营造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法律上有保障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实现量质并举的新发展。

二、放宽注册条件
  3.放宽经营范围和场所。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个体工商户均可进入,允许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并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凡符合安全、消防和环保要求的,经当地居委会、相邻居民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以自有房作为经营场地的,登记时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提供建房的批准证明;租用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租房协议视为有效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凭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作为合法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4.放宽冠名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商行”、“服务部”以及冠市名的名称,对从事商业流通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使用“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行业特征用语。对个体工商户使用独创性字语的,只要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原则上都予准许。
  5.减少审批环节。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余一律取消。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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