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于都县产权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于都县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于都县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服务体系的实施办法》,建立和培育本县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本县产权交易市场与省、市内外产权交易市场的接轨和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本县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地域和产权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产权。 本办法所称本县所属国有、集体产权,包括本县所属乡镇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产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人或者抵 (质)押权人通过产权交易将有形和无形资产产权进行有偿转让。 第五条 产权交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对员工安置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产权交易机构)是经赣州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 第八条 我县设立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我县的产权交易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产权交易中心分支机构的业务职责是: (一)、提供产权交易信息、咨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