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勘探、开采除外)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内的地热水资源,促进温泉旅游疗养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本区域)。 第三条 凡在本区域从事地热水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使用地热水的居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区域内地热水实行利用与保护并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