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举债行为,有效控制和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以及“控制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 乡镇政府性债务,是指乡镇政府(包括所属部门、乡镇财政拨款单位以及各类政府性公司,下同)举债用于乡镇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支出所形成的债务,或由乡镇政府依法担保,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由乡镇政府承担的债务。 我市乡镇政府性债务分三大类:一是公益性债务,主要是指乡镇在教育、城建、道路、桥梁、村庄整治等建设投入中形成的债务;二是企业性债务,主要是乡镇政府在乡镇企业转制中形成的债务,或给乡镇企业担保的借款;三是其他债务,主要是少数乡镇在日常性支出等其它支出项目中发生的债务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由乡镇政府承担的债务。 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是保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方面,事关政府形象、乡镇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