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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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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5〕49号
【发布日期】 2005-09-23
【实施日期】 2005-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

 

  为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实施,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关于2004年深化机关效能革命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4)26号)的要求,现提出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如下。   

  一、实施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招商引资企业设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设立、建设项目的审核,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工作要求

  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方式,即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抄告、催办和汇总,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市审管办负责审批过程的协调、监管。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负责受理申请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在受理登记后,牵头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的审批须知和相关表格,指定专人负责协助申请人联系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审批部门,以抄告单形式(或网上告知)告知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或网上告知)后,及时与申请人联系,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处(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确定一个处(室)完成审批。对需要实施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市审管办予以配合。

  (四)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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