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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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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5〕50号
【发布日期】 2005-09-23
【实施日期】 2005-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解决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的戒毒及疾病治疗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康复中心),是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对本市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强制戒毒所依法不宜收戒的部分戒毒人员,在限期所外戒毒期间进行传染病和重症治疗、生理脱毒、心理矫治的场所。康复中心设在市公安局第一强制戒毒所内。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康复中心的主管单位。各级政府以及公检法、卫生、财政等部门在市禁毒办的指导和协调下,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康复中心应参照医院传染病区标准设置,配备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设施。康复中心应执行医疗机构的有关管理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医疗卫生安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 康复中心下设监管部和医务部。
  监管部负责监管和教育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委派。
  医务部负责相关治疗和卫生、消毒等防疫工作,人员由卫生部门组织。

第二章 接 收

  第六条 因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强制戒毒所依法不宜收戒的戒毒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可以送康复中心治疗:
  (一)多次违法,严重滋扰人民群众生活的。
  (二)珠海籍人员。
  (三)生活能够自理且无生命危险。
  (四)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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