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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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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5〕208号
【发布日期】 2005-09-23
【实施日期】 2005-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为贯彻落实全国假日办《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假日办(2005)10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黄金周旅游工作重要性认识,全面部署“十一”黄金周旅游有关工作
  旅游黄金周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旅游消费需求不断扩大而产生的,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自2000年黄金周旅游制度实施以来,在各地、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市黄金周旅游工作已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旅游接待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黄金周旅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认真做好我市今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千方百计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黄金周假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启动假日旅游工作机制,结合国庆期间各项活动的安排,统筹研究黄金周旅游工作,统一部署,广泛发动,抓好有关工作检查和督促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影响旅游环境的主要问题,周密制定和完善“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全面启动“十一”黄金周旅游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统筹协调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
  9月25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旅游接待单位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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