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05]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2号)和《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9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工业结构调整,着力推进生态市和节约型社会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的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