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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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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2005〕69号
【发布日期】 2005-09-25
【实施日期】 2005-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含坝区,简称库区,下同)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5号)及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江彭水水电站(以下简称彭水电站)涉及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两县)农村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农为主、以土为本和前期补偿补助、后期扶持的原则,通过就地后靠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政府安置和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移民。
  第四条 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电站业主、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双包干”的原则。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 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两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两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村民小组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
  第六条 两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核准的《重庆乌江彭水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重庆乌江彭水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占地处理规划设计》(以下统称《安置规划》)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以下简称《实施规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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