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未授权市属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变动有关报批报备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未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南政(2005)综160号),参照省上有关规定,现就未授权市属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变动有关报批、报备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南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尚未授权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 二、企(事)业单位(不含金融类企业,下同)国有产权变动依照《南平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变动管理暂行规定》(南国资委(2003)5号)、《南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管理的通知》(南国资委(2004)17号)精神执行,上述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产权变动包括企(事)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涉及产权变动的: (一)公司制改组、企业改制、中外合资合作、合并、分立、终止、兼并、破产、解散、租赁等经济行为涉及国有资本等产权变动的; (二)国有资产(股权)转让; (三)国有资产(股权)抵押、质押; (四)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 (五)国有资本金增减; (六)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的划转; (七)国有资产损失及对外捐赠; (八)国有资本收益缴留; (九)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四、企(事)业单位发生下列产权变动行为的,经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一次性产权转让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内产权转让累计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 (二)市政府国资委确定并公布的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名单另行公布); (三)其它国有产权变动行为,市政府国资委认为需报市政府批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