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坚决按时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的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界定范围。农民投工投劳一定要坚持“村内为主、受益直接、项目小型”,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血防灭螺工程、修建村级道路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以及防御突发性灾害。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危房改造、计划生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村级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以及党员、村民代表开会等,不得纳入投工投劳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