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浔阳、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九江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维护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西省九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公益广告。 (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刀旗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店面门头、招牌发布的广告; (五)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六)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七)利用实物模型、气模型等发布的广告; (八)在户外发布的其他类型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和电动翻牌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