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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葫政办发[2005]9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6
【实施日期】 2005-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搞好我市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逐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在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由于乡村可支配财力相对减少,部分地区乡村财力薄弱,债务不断增加,如不采取措施及时遏止,将严重影响我市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并将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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