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明确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