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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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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6
【实施日期】 2005-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浔阳、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九江市城区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城区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公园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游乐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浏览、观赏、休闲、健身等开放性、公益性的科普文体活动场所和地域,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文化公园、寺庙公园、景观公园、风景公园、休闲公园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地等。
  第三条 从事公园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维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内,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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