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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证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安监发[2005]2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6
【实施日期】 2005-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监局:
  (湘安监危化[2005]98号)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二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除中央及省级驻长批发公司、进出口经营公司、省外销售批发经营公司、仓储公司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外,市及区、县(市)两级批发经营公司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零售网点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由区、县(市)安监局负责。
  按照以上要求,各区、县(市)安监局要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分管此项工作,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抓落实,要按照“谁审查、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制订周密的颁证工作推进计划,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安监站的业务指导,将颁证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安监站要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一月一查制度,促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确保安全。
  二、分步实施,确保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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