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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接受监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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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 2005-09-26
【实施日期】 2005-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接受监督的意见
京政发[2005]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推动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执政能力,现就进一步接受监督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接受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主动接受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适应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主动接受监督, 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突出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主动接受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既是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充分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要求。
  (三)主动接受监督,是提高执政能力、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需要。当前,首都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政府必须不断提高行政能力。主动接受监督,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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