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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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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05〕176号
【发布日期】 2005-09-26
【实施日期】 2005-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
杭政函〔2005〕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杭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现状,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市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彻底清理和拆除我市违法建筑,促进杭州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违法建筑查处的职责
  (一)市、区(开发区、风景区,下同)、乡镇、街道(包括撤镇建街后的街道,以下统称街道)拆违办的职责。负责本辖区拆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对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对下一级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辖区违建趋势,总结经验,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
  1、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除外)新占、多占土地,包括未批新占土地建房(含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建房、超过审批规定多占土地建房)和未经批准在原合法宅基地上超过原用地面积建房的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和处理;对已实行撤村建居但土地性质尚未变更区域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
  2、规划部门的职责。负责对国有土地(包括撤村建居后土地性质已变更的区域)上违法建筑的认定。
  3、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负责对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和已实行撤村建居但土地性质尚未变更区域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和处理。
  (三)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职责。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拆违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落实本辖区的防违、控违、拆违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本辖区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动;完成本辖区的城市建设和管理任务。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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