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5)218号)和省建设厅、民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40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是全面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的基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深入扎实地做好调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