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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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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宁地税发[2005]195号
【发布日期】 2005-09-26
【实施日期】 2005-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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