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牡政发〔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 2005)1号)精神,深化我市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保护农民自身经济利益,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以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销售、加工环节的合作为重点,以维护成员利益和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积累的经济组织,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近几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涌现出 169个以农民互助服务为主体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会员2.6万人,资产总额694.2万元。尽管这些组织目前大多尚处于规模小、功能弱、运作不规范、缺乏有效组织引导的自发状态,但凭借独特的组织优势、灵活的机制和广泛的适应性,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先进技术普及应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组织资源。从发展看,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利于农村特色产业的规模化,加快主导产业的发展,带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避免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实现分散的家庭经营与大市场的对接;有利于发展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升级;有利于优化配置农业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民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利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拓宽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它的产生与发展,预示着农村市场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