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6
【实施日期】
2005-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精神,现将各地在“一窗式”管理工作中反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