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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6
【实施日期】 2005-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精神,现将各地在“一窗式”管理工作中反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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