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民办中学: 现将《马鞍山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马鞍山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队伍管理,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的纪律处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职工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认识、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学年考核,不确定等次,并且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学校的人事行政关系,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