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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5]54号
【发布日期】 2005-09-26
【实施日期】 2005-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同一信访事项,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过程中,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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