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同一信访事项,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过程中,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