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杜绝浪费,发挥政府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本办法所指政府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集中财力保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2、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3、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及财务活动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基础上,提出具体项目建议,编制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第七条 项目建设初步方案要初步确定项目选址、需用土地计划、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筹资方案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县政府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 严肃各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