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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取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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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05〕11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取缔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部门职责,理顺为主为辅关系,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严厉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市场经营秩序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查处取缔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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