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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栏港区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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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2005〕102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栏港区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  为了加强高栏港区水上交通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障港口、码头及船舶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高栏港区水域范围:南水岛、高栏岛、荷包岛、大芒岛四岛连线范围内(即21°58.5'N、113°12.0'E,21°54.0'N、113°17.0'E,21°50.0'N、113°08.0'E,21°54.0'N、113°07.0'E四点连线内的水域,详见示意图);南水及南泾湾作业区:电厂码头防波堤与南泾湾防波堤末端连线以东港区范围水域(即21°58.0'N、113°10.5'E,21°53.0'N、113°13.4'E两点连线以东港区范围水域,详见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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