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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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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05]63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5]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乡镇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关于加强乡镇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吸取兴宁市黄槐镇大兴煤矿“8·7”重特大透水事故血的教训,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渔业法》、《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加强乡镇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安全事故猛于虎,安全责任大于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是贯彻落实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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