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赣科发工字[1999]43号),以及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国科火字[2001]6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所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细则所规定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凡申请认定为南昌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规定;凡申请认定为省级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受理。申报的企业须提供第五条所列的各项材料及表格,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 审核。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对审核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三)认定。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评审。 省科学技术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下达认定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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