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开发区存量土地的若干意见(试行)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浦政发〔2005〕44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开发区存量土地的若干意见(试行)
浦政发〔2005〕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实施“兴工强县”战略,盘活土地存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盘活开发区(含功能分区,下同)存量土地
1、对开发区内已出让给企业但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土地,由开发区动员企业协议退回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