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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开发区存量土地的若干意见(试行)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浦政发〔2005〕44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开发区存量土地的若干意见(试行)
浦政发〔2005〕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 为进一步实施“兴工强县”战略,盘活土地存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盘活开发区(含功能分区,下同)存量土地
  1、对开发区内已出让给企业但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土地,由开发区动员企业协议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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