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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质技监特[2005]383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特[2005]383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察)局、环保局,各有关瓶装危化品气体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各气瓶检验单位: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函[2005]658号,可登录http://www.shzj.gov.cn,在特种设备和政策法规栏中查询和下载)要求,决定从10月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活动。为确保该专项检查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效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整治的基本要求
  1.开展危化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依据、目标、范围、内容以及各部门分工,应以“国质检特联函[2005]658号”文件为准,切实明确安全责任,治理事故隐患。
  2.各区县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察)、环保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制订专项检查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共同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整治的各项工作。
  3.各有关瓶装危险化学品气体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以及气瓶检验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质检特联函[2005]658号”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气瓶以及瓶装危化品气体的安全。
  4.危化品处置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对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进行妥善处理,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2)危化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瓶装危化品气体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公安局备案。
  二、专项检查整治的具体实施办法
  1.专项检查整治的具体实施步骤为:
  (1)在2005年10月底前,各有关瓶装危险化学品气体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以及气瓶检验单位应进行自查,并将自查自纠以及限期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区县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察)、环保等部门。
  (2)在2005年11月1日至20日前,各区县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察)、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专项检查整治情况报各自上级部门;
  (3)从2005年11月20日至30日,市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环保部门对各区县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2.由市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环保部门分别牵头,成立3个专项检查整治小组,检查小组人员由3个部门推荐或派出。
  3.专项检查整治的重点单位是:瓶装危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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