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技术合同收入免征所得税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保证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款中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各类科研单位由同级科委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其名单由地(市)科委和地方税务局统一汇总后,报省科委和省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认定发布(附:第一批省属科研单位享受技术合同收入免征所得税资格名单)。 |